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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审理 - 【商标审查审理】上篇第二章注册申请形式审查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八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 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七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 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条 、 第九十七条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2 申请途径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要求参见第五部分第十九章 .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 。

3 形式审查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 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 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 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类别是否正确 、名称是否规范具体;
(3)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 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其委托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6) 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7)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3.1 申 请 书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应当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



3.1.1 申请人信息
填写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4 "申请文件审查" 。

3.1.2 代理信息
填写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4 "申请文件审查" 。

3.1.3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附送相关 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 进行审查。
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 声明 , 并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 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 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以单一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
3.1.4 商标图样
3.1.4.1 一般图样要求
(1)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 ,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 , 不小于 5 厘米。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2)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商标中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3)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不指定颜色的 , 应当提交 黑白图样。
3.1.4.2 三维标志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 , 通常也称为立体商标 。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申请 书中 "商标申请声明" 栏选择 "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在 " 商标说明" 栏内说 明商标使用方式 。未声明 "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的 , 即便商标图样含有多面视 图或者是立体效果图 , 按非三维标志商标进行审查。
3.1.4.2.1 图 样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体现三维效果且能够识别 、 确 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 。 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如正视图、侧视图、 仰视图、俯视图等) , 且多面视图应属于同一个三维标志。包含多面视图的图样整体长和


宽应当不大于10 厘米 , 不小于5 厘米。三维标志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标示在三维 形状视图中的正确位置 , 不可独立于视图之外。 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标志商标 的图样作文字描述 , 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
对于提交的图样中未尽展示部分 , 一般视为无特殊设计或无显著特征 , 可看作基 于图样已体现的三维形状的合理延伸 , 申请人不要求专用权保护。
(1) 提交的商标图样能够体现三维效果且能够识别 、确定三维形状的 , 视为三维 标志商标。
例如:

以上示例中的图样能够体现三维效果 , 基于生活常识可以推测 、识别 、确定三维 形状 , 符合申请三维标志商标的形式要件要求。
(2) 如果申请书中声明是三维标志商标 , 但提交的商标图样不能体现三维效果或 者无法识别 、确定三维形状 , 或者是由两个以上独立的三维形状构成的 , 则不能视为 三维标志商标。
例如:
A.纯平面要素:

B.三维形状文字 。

C.图样存在误差 。

(示例图中 , 左侧正视图与中间侧视图的人偶腰部 、 手腕部及眼睛部分均存在误
差 ○ 该三面视图无法严格还原 、 确定三维形状 , 不符合三维标志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 要求 , 不能视为三维标志商标)
D.图样无法辨认 。

(示例图虽为多视图实物照片 , 但不够清晰 , 难以辨认 , 无法确定三维形状 , 不符 合三维标志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 , 不能视为三维标志商标)

(示例图虽有三面视图 , 但无法单独以图样辨认 、 确定三维形状 , 不符合三维标志 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 , 不能视为三维标志商标)

E.包含多个三维形状 3

(示例图虽为多视图 , 但展现了多个三维形状 , 不符合三维标志商标申请的形式要 件要求 , 不能视为三维标志商标)
3.1.4.2.2 商标说明和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三维标志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o 申请人 可以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标志商标的图样作文字描述 , 也可以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 分声明放弃专用权o
例如 3

(商标说明: 该三维标志商标将在商品及商品包装上使用 , 也将作为三维标志广告使用)

(商标说明: 商标为奶盖贡茶宝宝三维标志商标 。 指定颜色: 白 色 、 黑色 、 茶色、 肤色 、 暗红色 。使用方式: 商标用于指定商品的广告宣传 、展览 、促销和其他商业活 动中)

(商标说明: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三维标志图形商标 , 本三维标志商标使用方式 为作为商品外形使用)

(商标说明: 此商标将用于商品包装和品牌日常推广宣传使用 , 主要涉及花盆等商品)

3.1.4.3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构成的商标 。 我 国目前只接受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 " 商标申请声明" 栏选择 " 以颜色 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在 " 商标说明" 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 并说明商标使用方 式 。未声明的 , 按非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3.1.4.3.1 图 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 , 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 。 商标图样应当是 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 , 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 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 构成要素 , 必须以虚线表示 , 不得以实线表示。
3.1.4.3.2 商标说明和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颜色组合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方式。
(1) 申请人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 , 或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 , 应 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 可以说明各颜色所占比例等相关信息 。 商标说


明中还应当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例如:

(商标说明: 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 、 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 。 其中绿 色 (Pantone368C) 占 60% 、 无 烟 煤 色 (Pantone425C) 占 30% 、 橙 色 (Pantone 021C) 占 10% , 按图示排列 , 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 。 其中绿色用于加油站顶棚 , 无 烟煤色用于加油站立柱 , 橙色用于加油机器外部整体)
又如:

( 商标说明: 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 。 其 中绿色为 Pantone364C, 黄色为 Pantone109C, 绿色用于车身 , 黄色用于车轮 。 虚线部分用以表 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 , 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2) 申请人应当提交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合作为商标图样 , 不得对单一颜色 进行申请注册。
例如:

(单一颜色— 紫红色 , 非颜色组合)

3.1.4.4 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 , 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 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 例如一段乐曲; 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 例如自然


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 还可以由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以声音 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 "商标申请声明" 栏选择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 注册" , 并在 "商标说明" 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未声明的 , 按非声音商标进行审查。
3.1.4.4.1 声音样本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 。 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 个音频文件中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 , 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 , 且该光盘内 应当仅有该音频文件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 , 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 声 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 wav或 mp3 (声音文件格式) , 小于 5MB(信息容量单位) 。 声音样本应当清晰 , 易于识别。
3.1.4.4.2 声音商标描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商标图样中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 、 简谱 、 文字说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为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应当符合图样清晰可辨识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 , 商标描述中也 应说明歌词 。整个商标描述 (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 , 以及文字说明) 应制作在 1 份商 标图样中 。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1)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 , 并附加文字说明 。 五线谱或简 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 、 准确 、完整 , 可 以包括谱号 、调号 、拍号 (节拍) 、小节 、音符 、休止符 、 临时符号 (升号 、 降号 、还 原号) 等 。文字说明可以对配器进行描述。
例如:

(该商标图样中文字说明为: 该申请声音商标共 9 小节 , 主要由降 B大调音乐和弦 组成 , 和弦部分由四分音符 、八分音符和十六分音符组成)
又如:

(该商标图样中文字说明为: 该声音商标是由 "降 D大调 , 降 D大调 , 降 C大调 , 降 D大调以及降 A大调" 5 个音符组成的乐音及和弦相继进行的旋律)
又如:

(该商标图样中文字说明为: 商标为一段音乐 , 共 13 个音符 , 按顺序为: E, D, F升调 , C升调 , C升调 , B, D, E, B, A, C升调 , E, A)
(2)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 。 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文字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例如:
本件声音商标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 , 以及之后伴随 一 声牛叫声 (clip, clop , mo牛蹄和牛叫拟声词) 所构成。
又如:
本件声音商标开始是一下双手敲击鼓边声 , 接着是十二下渐强的击鼓声 , 随后是 渐弱的电子键盘乐器颤音 , 最后以结合了高尔夫球挥杆和裁纸机的声音结束。
(3)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 , 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


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 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o 文字说明可以对配器进 行描述o
例如 :

(该商标图样中文字说明为: 该声音商标是中国 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 目 的开始曲 , 全长40 秒 , 共 18 小节 , 四分之二拍慢板节奏 , C大调和 C大调交替转换 。 前四小节为 整段声音商标前奏部分 , 曲调为 C大调; 中间 11 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主题部分 , 曲调 为 C大调 , 其中第十二 、 十三小节播音员报出 " 中 国 国际广播电台 " 的呼号后音乐延 续两小节 , 主题部分结束; 最后三小节钢片琴再次奏响主题音乐 , 转调回 C大调 , 该 声音商标结束)
又如 :

(该商标图样中文字说明为: 此声音商标由人声组成 , 音频采用四四拍 , E大调。 商 标总共两小节 , 第一小节为 1 个八分音符 , 第二小节第一拍为 2 个八分音符 , 第二拍为 2 个八分音符 , 以二分休止符结束。 此声音商标由 "helokugou" 组成 , 其中 "helo" 是 英文发音 , "kugou" 是酷狗的中文拼音 , 用女声发出 "helokugou" 的声音)



3.1.4.4.3 商标说明和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声音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方式 即应当具 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如 : 在打开 、关闭或使用商品过 程中使用; 在开始 、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 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 在公司网 站上使用; 在广播 、 电视 、 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例如:
"使用在智能手机 MP3 MP4 等数码播放设备开机启动时的提示性音乐" (" 望子 成龙小霸王" 声音商标) 。
"广播电台开始时播放使用"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声音商标) 。
"主要用于在申请人出品的电影 、视频 、声音产品的开头进行播放 或用于广告宣
传" (某电影公司 "和弦" 声音商标) 。
"使用在申请人指定商品/服务上 具体表现为申请人所提供应用程序中信息提示 时的短促 ·嘀嘀嘀嘀嘀嘀, 的声音" ("嘀嘀嘀嘀嘀嘀" 声音商标) 。
"用于宣传视频 、 商业广告 、 展览以及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YAH0" 声音商标) 。
3.1.5 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类别 、 商品或者 服务项目名称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人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 应当附送对该商 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同一 商标 。填报时 应按类别对应填写类别号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
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应表述清晰 、 准确 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原则; 应能够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分 避免 使用含混不清 、过于宽泛 、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名称; 项目名称还 应符合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见商标注册部门对外发布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3.1.6 共同申请人
填写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4 "申请文件审查" 相关栏目。

3.2 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 5.1 "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3.3 商标代理委托书
具体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 5.2 "商标代理委托书" 。



3.4 申请资格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 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3.5 集体商标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 使用 ,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 除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文件要求外 申请人还应提交使 用管理规则 (包括集体组织成员名单) 。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 还应当提交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 力的证明文件 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 权文件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 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 说明 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3.6 证明商标相关文件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 除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文件要求外 申请人还应提交使 用管理规则 、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 还应当提交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 明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说明 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 证明。
3.7 其他文件
商标注册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例如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 , 应当提供 申请人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 审查结论
4.1 形式审查合格
经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文件符合 《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
请 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应当认为形式审查合格。

4.2 需要补正的情形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有以下情形需要补正的 通
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4.2.1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为自然人 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 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 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 。 例如申请人名称 、外 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 、 日文文字的 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 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 外国申请人 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 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 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 "申请人国籍/地区" 的 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 文件不一致的。
(6) 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栏的 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 (如非中国内地 (大陆) 地址) 。
(7) 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 "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栏的。
(8) 未在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
册 , 但在 "商标说明" 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的 (注意: 经补正 , 申请人仍未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
(9) 申请书中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 但非公章的 (如合同章等) 。
(10)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未附送相关文件的 , 或者附送相关文件 不齐备的。
(11) 申请事项中存在依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补正的其他情形。

4.2.2 商标图样和声音样本
(1) 申请书中的商标图样不清晰 , 图形或文字难以辨认的。
(2) 商标图样中含有商标注册标记的 , 或者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或商标设计 予以说明的。


(3) 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但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的 , 或者未在申请书 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4) 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但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的 或者未在申请书 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或者未在申请书中列明颜色名称或色号的。
(5) 声明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但商标描述或声音样本不符合要求的 , 或者 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或者未附送声音样本的。
4.2.3 商品服务项目
(1)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填写不规范 、不具体 、不明确的。
(2)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属于申请类别的。
(3)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跨类或类别不明确的。
(4)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中国不接受的。
(5)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 指定商品不准确的。

4.2.4 委托事项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书中代理机构章戳并非公章的 (如代理章等) 或者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签字的 (包括签字明显不是人名的) 。
(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未提交委托书原件的 或者委托书中委托人国籍、 委托事项填写内容不正确的 或者委托人章戳非公章的 (如合同章等) 。
4.2.5 其 他
(1)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 , 但未提供申请人监护人证明材料的。
(2) 经审查后 需要申请人报送其他相关材料的。

4.3 不予受理情形
有以下申请手续不齐备 、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情形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
根据确保效率的审查原则 在受理后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瑕疵的 一般情况下由实 质审查员视情形发出审查意见书或者作出驳回决定。
4.3.1 申请事项
(1) 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不规范或使用书式不正确的。
(2) 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申请人地址的。
(3) 以纸质方式提交 , 商标注册申请书未打字或印刷的 , 或者内容打印不清晰、 无法辨认的 或者章戳加盖在文字上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书部分内容不清晰 、无法辨认 影响后续审查的。
(4) 外国申请人的申请人名称或申请人地址未翻译为中文的 或者其英文名称或


地址未使用英文规范填写的 O
(5) 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 、章戳 (签字) 与报送的身份证明文件三者不一致的 O
(6)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但未报送申请书附页的 · 或者 未报送其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 O
(7) 证明文件为外文 · 但未报送中文译文的 · 或者中文译文与申请书中内容不一 致的 O
4.3.2 商标图样和声音样本
(1) 未在申请书中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的 · 或者打印或粘贴的商标图样 超过规定大小范围的 O
(2) 补正后变更商标图样的 O
(3) 补正后商标图样仍不够清晰 · 图形或文字难以辨认的 O
(4) 补正后商标图样中仍含有商标注册标记的 O
(5) 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补正后商标图样仍不符合要求的 · 或者仍未 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O
(6) 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 补正后商标图样仍不符合要求的 · 或者仍未 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 或者仍未在申请书中列明颜色名称或色号的 O
(7) 声明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补正后商标描述或声音样本仍不符合要求的 · 或者仍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 或者仍未附送声音样本的 O
4.3.3 商品/服务项目
(1) 未在申请书中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的 O
(2) 补正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O
(3) 补正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超过原申报范围的 O

4.3.4 委托事项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代理机构未在申请书上盖章的 · 或者章戳不清晰无 法辨认的 · 或者与申请书或委托书中代理机构名称不一致的 O
(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但未提交代理委托书的;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 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但未报送其他共同申请人委托书的 O
(3)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委托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 或者委托人章 戳 (签字) 不清晰无法辨认的 · 或者与委托人名称 、 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O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委托书未载明代理机构名称的 · 或者与申请书中内 容不一致的 O
4.3.5 其 他
(1) 未报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 · 或者报送的文件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 或者文


件不清晰无法辨认的 , 或者文件超出载明的有效期已失效的 , 或者明显存在造假情 形的。
(2) 申请人 (其他共同申请人) 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文件未能有效证明其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 不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 ,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相 关规定的。
(3)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以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4)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其他商标的 。 例如: 申请人营业执照 上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含有 "商标代理" 或 "知识产权代理" , 但申报第 45 类 4506 类似 群组相关服务以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
(5) 申请书内容涂改且影响后续审查 , 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未在涂改之处盖章或 签字确认的。
(6) 申请商标不符合 《商标法》 第八条要求的。
(7) 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 申请人期满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8) 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5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
5.1 申报要求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 并填写 "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 申请/展出 日期" " 申 请号" 栏。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 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优先权证明文件不 能同时提交的 , 应当选择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 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5.2 审查内容
(1)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 未声明的 , 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
(2) 要求优先权的 , 还应同时提交或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为外文的 , 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中文译文的 , 视为未 提交该证明文件 。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 ,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3 优先权有效情形
(1) 书面声明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 完整填写申请书中 "申请/展出国家/ 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 申请号" 栏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 《 商标法》 第二十五 条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的 , 优先权有效。
(2) 书面声明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 完整填写申请书中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栏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 《 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证 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的 , 优先权有效。
5.4 优先权无效情形
(1) 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 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 " 申请/展出国家/地
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栏的。
(2) 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 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 "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栏的。
(3) 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超过 "申请/展出日期" 六个月的。
(4) 未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 也未在自申请日起三个 月 内补交的。
(5) 优先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不符合规定的。
(6) 优先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与申请书中 " 申请/展出国家/地
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6 撤回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 , 可以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6.1 申请文件
申请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 , 应当提交:
(1)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2) 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 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除上述文件外 , 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 , 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 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
6.2 内容与要求
(1)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 4 " 申请文件审查" 和 5 " 其 他申请文件审查") 。
(2) 撤回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一致。
(3) 申请撤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尚在审查过程中。
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 不需要缴纳规费 , 但已经缴纳的受理商标注册费不予
退回。



6.3 审查结论
6.3.1 准予撤回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 准予撤回。

6.3.2 不予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该撤回申请不予受理:
(1) 申请文件不齐备 、填写不符合要求;
(2) 撤回申请人与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不一致 ;
(3) 申请撤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已核准注册;
(4) 申请撤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驳回;
(5) 其他不予受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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