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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地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1 引 言
收到商标申请后 , 经形式审查认为符合 《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的 , 予以受理 。形式审查是接收商标申请之后 , 受理商标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形式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 《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 申请 手续是否齐备 ,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发现申请手续不齐备 、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 , 商标注册部门不予受理 , 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现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 但是需 要补正的 , 商标注册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指定内 容补正并交回商标注册部门的 , 保留申请日期 。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补 正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审查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 《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 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异议 、评审 、续展等相关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审查原则
形式审查中 , 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 书面审查原则
申请人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 准确 、完整。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 。 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证明文件等书面文件是否齐全 , 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 、所附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 项是否符合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 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 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 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 ,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 后果。
受理通知 、不予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等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2 一次性告知原则
对于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缺陷的申请 , 审查员应当针对本环节的审查要求进行全面 审查 , 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应补正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2.3 确保效率原则
审查员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形式审查周期 。 如在受理后发现申请文 件存在瑕疵的 , 一般情况下由实质审查员视情况发出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商标注册 申请。
3 审查程序
3.1 形式审查合格
经形式审查 , 申请手续齐备 , 申请文件符合 《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 商标申请 , 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商标申请 , 应当认为形式审查合格。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形式审查中 , 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商标申请 , 审查员应 进行全面审查 , 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 补正通知书应当指明商标申请存在的缺陷 , 说明 理由 , 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3.3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 , 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 申请人对 商标申请进行补正的 , 应当提交补正通知书和相应的修改文件 。 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 应当针对补正通知书指出的需补正的内容进行 。 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载 的事项范围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4 申请不予受理
经形式审查 , 申请文件不符合 《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 , 或者经补正 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审查员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 申请文件审查
对商标申请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式是否正确; 申请书填写是否 符合规定; 申请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是否清晰; 申 请人的名称 、地址 、盖章或签字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是否一致。 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 , 代理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为办理商标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 准确 、完整 。 商标注册部门发现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 商标申请尚未受理的 , 不予受理该 申请; 商标申请已受理的 , 在审查环节予以驳回。
4.1 申请文件基本要求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商标注册部门制定并公布的书式 , 不得修改格式 。 以纸质方式提出申请的 ,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以数据电文方式 提出申请的 , 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 按要求在线如实填写。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应当使用中文 。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并 使用国家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填写 , 不应使用异体字 、 繁体字 、非规范简化字 。 依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 、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 , 应当附 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的 , 视为未提交该证件 、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 应当按照规定由申请人 (或商标注册 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盖章或者签字; 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 应 当由全体权利人盖章或者签字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还应当由商标代理机构盖章。
4.2 申 请 人
4.2.1 国内申请人
4.2.1.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4.2.1.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章戳" 处所 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地址" 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地址一致 。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 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英文) " 。
4.2.1.1.2 自 然 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签字" 处的 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 申请人是自然人 的 , 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 , " 申请人地址" 应当冠以省 、 市 、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完整 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英文) " 。
4.2.1.2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
4.2.1.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 明中文名称的 , "申请人名称 (中文)" 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 ; 未载明的 , 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 并同时在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地址的 , " 申请人地址 (中文)" 与所附身份 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地址应当一致 ; 未载明的 , 申请人中文地址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 文一致 , 并同时在 "申请人地址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地址。
申请人应正确填写 "申请人国籍/地区" 。 例如 , 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填写 " 中
国" "中国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填写 "中国" " 中国澳门" , 台湾地区申请人 填写 "中国" "中国台湾" 。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不用填写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4.2.1.2.2 自 然 人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 明中文名称的 , "申请人名称 (中文)" 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 ; 未载明的 , 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 并同时在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 申请人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申请人地址" 栏应当冠以行政区划详细完整填写 。 申请人填写英文地址的 , 应与 中文地址对应。
4.2.2 外国申请人
4.2.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国申请人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名称的 , " 申请人名称 (中文) " 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 一 致 ; 未载明的 , 申请人中文名称应 当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 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 应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 一 致或为其名称的英文 译文 。
外国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 "申请人国籍/地区" , " 申请人国籍/地区" 与所附主体 资格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应当一致。
外国申请人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地址的 , " 申请人地址 (中文)" 与 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地址应当一致 ; 未载明的 , 申请人中文地址应当与主 体资格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 " 申请人地址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地址 , 应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一致或为其地址的英文译文。
外国申请人不用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2.2.2 自 然 人
外国自然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名称的 , " 申请人名称 ( 中文)" 与所附 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 : 未载明的 , 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 件译文一致 。外国自然人应当同时在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 应 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或为其名称的英文译文 。 外国自然人还应当在姓名 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自然人应按要求填写 "申请人国籍/地区" , " 申请人国籍/地区" 与所附身份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应当一致。
外国自然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 "申请人地址 (中文)" "申请人地址 (英文)" 栏。
4.3 申请人联系信息/送达信息
4.3.1 国内申请人
4.3.1.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4.3.1.1.1 自行办理
(1) 填写 "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关于该商标该申请业务的各种文 件将送达至该地址 。 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 , 文件送达至 " 申请人地址" 栏填写的 地址 。文件无法送达的 ,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转让受让人填写的联系地址 , 还用于接收后继商标业务的 法律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转让受让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 , 文件送达至 " 申请 人地址" 栏填写的地址 。文件无法送达的 ,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并变更其名下所有商标的联系地址。
(3) 国内申请人可填写 "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
4.3.1.1.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4.3.1.2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 ,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我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然人或企业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位于内 地 (大陆) 的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 填写 " 文件接收人" "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栏目 。 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 、 市 、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 填写。
4.3.2 外国申请人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 ,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 文件 , 填写 . 文件接收人" . 接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栏目 。 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 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4 共同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共同享有和 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 , 应当在申 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 , 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注册部门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4.4.1 代 表 人
申请书首页应填写代表人信息。
4.4.2 其他共同申请人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在申请书附页中列明 。 共同申请人为外国申请人的 , 应同 时对应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 应同时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附页加盖公章 , 自然人签字 , 并附送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5 代理信息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 应当填写代理机构信息栏 ,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 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代理委托书。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注册部门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 , 应当向商标注册部 门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 , 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 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4.5.1 代理机构名称 ◆ 章戳
申请书中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章戳" 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中代理机构名称 应当一致。
.代理机构章戳" 应为该代理机构公章 , 不得使用合同章 、专用章 、业务章等其他 章戳。
4.5.2 代理人签字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在 . 代理人签字" 栏签署其姓名 。 不得签署简称 、 呢称、
代码 , 如王先生 、李 R等。
4.6 申请人章戳 (签字)
申请人章戳 (签字) 应当与所附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 , 且申 请人章戳 (签字) 应当清晰完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 可以签字; 其他申请人应当加盖公章 , 不得使用合同章 、专 用章 、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5 其他申请文件审查
5.1 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1.1 基本要求
5.1.1.1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 。 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 , 应附送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 、 护照 。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外 , 国内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办理注册 、异议 、变更 、转让 、续展等商标事宜 , 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
同一 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 、转让 、续展 、 注销 、许可备案 、更正 及补发注册证等申请事宜时 , 只需要提供一套身份证明文件 , 并在未附送文件的有关 申请书首页 , 明确注明相关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位置。
5.1.1.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 。 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 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 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 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宜告申请的 , 申
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其他情况下 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身份证
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1.1.3 其 他
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均应在载明的有效期之内。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文; 未附 送的 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 , 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 , 将已加 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经彩色扫描后上传 。 申请人的章戳或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5.1.2 国内申请人
5.1.2.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5.1.2.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身份证明文件 , 如营业执照 、法人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有 效证件的复印件。
期刊证 、办学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代表处 、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5.1.2.1.2 自 然 人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身份证 、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复印件 。 内地 (大陆) 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 、转让等申请事宜时 还应当按照 《 商 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如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5.1.2.2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
5.1.2.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所属地区登记证件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为英文的 , 应当 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1.2.2.2 自 然 人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1.3 外国申请人
5.1.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 同时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 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 、 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不 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5.1.3.2 自 然 人
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的 , 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同时应当提交对应的中 文翻译件。
5.2 商标代理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应当提交代理委 托书 , 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 并由委托人在 "委托人章戳 (签字)" 栏盖章或签字。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完整填写 , 包括委托人名称 、地址 、代理 权限 、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 国籍 。相关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与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章戳 (签字) , 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当清晰完整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 可以签字; 其他委托人应当加盖公章 , 不 得使用合同章 、专用章 、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 , 应当上传商标代理 委托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 扫描件内容应当完整 、清晰。
6 商标规费审查
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 , 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